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1-09-16 15:34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

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7 

 

 

 

 

 

 

 

 

 

乐山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乐山市教育督导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市级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实施“五大发展争先计划”为抓手,推动各类教育高质量发展,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着力破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市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适合乐山市情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市、县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认真落实国家省定标准市委市政府教育决策部署,建立分级分类督导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贯通大中小幼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进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健全机构设置,不断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三)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教育局总督学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教育局明确总督学、副总督学和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明确总督学和专门机构,根据教育规模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编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中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以下工作均涉及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列出,下同)

(四)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督导评估监测,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落实。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五)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制定议事规则、工作规程,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加教育督导,履行应尽职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确保运转高效,着力畅通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六)强化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健全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机制,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每年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使用管理、教师编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教育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加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督导评估和监测复查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和考核问责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组织专项督导,对重大教育突发事件及时开展督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七)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健全学校督导制度,完善学校督导政策和标准。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重点督导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思政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规范招生、安全稳定等情况。重点开展幼儿园保教保育、中小学五育并举落实、中等职业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民办学校(机构)办学行为督导。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督学责任区建设,完善挂牌督导制度,实现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推进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制定校(园)长任期督导办法,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八)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积极探索适合乐山市实际的评估监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估监测制度,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开发监测工具共享监测平台。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普通高中综合素质、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等评估监测工作。健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指导,支持其按照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九)改进教育督导方式方法。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根据督导项目和对象特点,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完善“互联网+教育督导”模式,结合运用“双随机”方法,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统筹管理,教育督导机构要科学制定督导计划,优化督导流程,简化督导环节,控制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加大问责力度,切实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

(十)完善报告制度。市、县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健全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制度,坚持市、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谁组织、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发布办法,规范发布流程,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督导报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

(十一)规范反馈制度。市、县教育督导机构应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及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同时抄送被督导单位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二)落实整改制度。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牢固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督导严肃性。被督导单位要按照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市、教育督导机构要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并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开展问题整改,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十三)健全复查制度。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督导事项复查机制,建立问题台账,实施销号管理。 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及时跟踪复查,掌握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十四)建立激励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予以表扬。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或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要针对问题、严肃认真、严格程序形成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

(十六)落实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所在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十七)严格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联动机制,强化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对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目标任务未完成,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

五、配齐配强督学,大力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十八)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充实教育督导力量,根据当地学校数、学生数等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地理因素、交通条件等,建设一支讲政治、敢担当、业务精、数量足、结构优,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量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要进一步优化督学队伍结构,扩大专职督学比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九)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和遴选程序,拓宽督学选聘范围,择优选聘各级督学。专职督学由同级政府任命,兼职督学和责任督学由同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每届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任。探索从退休时间5年以内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5年以内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和评估监测工作。可从社会志愿者或学生家长中,择优选聘一批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热爱教育的人士担任督学。确保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始终有一批恪尽职守、业务精湛的督学骨干队伍,保持督学队伍权威性、连续性相对稳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督学培训方式和手段。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督学分级分类专业化培训。新聘督学须接受岗前培训,督学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切实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探索具有校长职级和教师职称的督学晋升职级职称的相关制度,提升其专业发展空间,积极探索从符合条件的优秀督学中选任教育管理干部的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建设高水平督导专家库。教育督导机构结合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建立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类别教育督导专家库。依据“择优遴选、分类聘任、动态管理”原则,选聘各领域高水平专家进入专家库,为教育督导提供专业保障。各县(市、区)可单独或联合建立教育督导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每3年更新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连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十二)严格督导队伍监督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教育督导队伍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做到依法依规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级督学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处理。建立督学、专家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容错纠错制度,完善督学工作激励机制,强化督学实绩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督学因自身原因提出不再担任职务的,经核实后按程序予以解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

(二十三)完善教育督导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完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督导。严格工作要求,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规程,使教育督导各方面、各环节都有章可循。(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十四)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在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五)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充分整合现有教育信息化资源,加强与国家和省级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教育督导信息共建共享。加大信息化培训力度,提高教育督导队伍信息化素养和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数字经济发展局)

(二十六)加强教育督导研究。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研究,充分研究和学习借鉴教育督导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鼓励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研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将教育督导课题研究、论文评选、案例遴选等纳入全市教育科研体系统一管理,加强政策储备和成果推广。在全市培养一批致力于教育督导研究的专家、学者,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七、加强组织保障,抓好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实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社会知晓度,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取得的重要成绩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

(二十九)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市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

主办单位:乐山市教育局  联系地址:乐山市翰园街219号  联系电话:0833-2434150

网站标识码:5111000036  蜀ICP备20024885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