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 |
责任主体 |
教育督导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4.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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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3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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