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人事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申请表、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教师资格相关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等级证书、体检表等)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将认定结论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243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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