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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0-05-26 09:26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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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教育局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  

 

各区、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卫健局, 乐山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市直属(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0〕194 号)转发你们,各地各校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将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切实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确保师生平安、校园平安。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健全机制,强化防控制度。各地各校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坚决防止结核病在学校发生和蔓延。

二、措施到位,教育到心,织牢防控网络。各地各校务必按照《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抓好师生和员工的健康体检,新生入学必须出具健康体检表,其中结核病属于必检项目,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协调,逐步将学生结核病检查全覆盖。坚持强化晨午检制度,寄宿制学校落实晚检制度,切实做好病假追踪和登记。逐步建立规范、连续的学生健康档案。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切实做好结核病防控知识宣传,达到结核病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三、举一反三,抓点盯面,落实全面防控。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在季节交替之际,多种传染性疾病频发、高发,各地各校务必保持高度警觉,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加强疑似流感、诺若病毒、水痘、麻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脑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务必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四、规范报送,责任追查,明确职责任务。各地各校要按照《四川省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乐山市教育局关于从严贯彻落实全市教育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异常信息和突发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严格规范报送,确保信息畅通。对因漏报和瞒报,造成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和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发生的,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地各校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每年9月份新生入学后报送新生入学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防控、筛查情况报告,12月份报送年度情况报告。联系人:王月友,报送邮箱:641372964@.qq.com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乐山市教育局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5


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委,各高等学校,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近年来,我省部分学校发生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甚至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露出我省一些地区学校传染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存在着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常规体检,未配备校医、建立医务室,晨检午检、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医疗机构执行首诊责任制不到位,未规范诊疗和及时转诊;个别疾控机构对学校结核病的监测发现和密切接触者筛查指导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目前,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正陆续开学,各地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和《四川省遏制结核病行动实施方案 2  

2019-2022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一并抓好学校结核病管理发现和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各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对保障师生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防控工作格局,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病例应快速响应、规范处置,及时做好患者规范治疗、疫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二、狠抓各项措施落实,防止疫情发生

(一)强化监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首诊负责制,对学生和儿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进一步提高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并及时向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与疾控机构的会商机制,进一步规范患者诊疗管理,对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 3  

 

进行登记。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强化疫情预测和预警,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入学筛查。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从2020年起,各地寄宿制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和高校一年级新生入学体检时将结核菌素皮肤实验纳入其中,检查率应达到100%,并建立完整健康档案,切实做到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关口前移。对新生入学体检中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及时告知并督促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三)落实校内防控。学校要按规定设立校医务室、配备卫生专业人员,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测体温等健康监测,切实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踪上报、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等各项防控措施,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和学校疫情报告人,告知并督促学生或家长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同时,上报当地疾控机构采取相应排查和防控措施。

(四)严把休复学关。对发现的学生肺结核患者,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休学诊断证明。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重症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经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达到治愈或治疗 4  

 

成功标准的方可复学。病原学阴性肺结核及结核性胸膜炎患者必须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为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方可复学。复学证明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学校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复学证明对患病学生严格实施休、复学管理。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休学患者进行管理,达到复学条件后,学校要对学生后续的服药进行全程管理。

(五)狠抓健康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见附件)宣传,落实三个一活动,即每学年开设一堂结核病主题健康教育课、播放一部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片、开展一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能力。要教育学生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和被确诊为肺结核后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并坚持规范化治疗。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师生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

三、强化暗访指导检查,依法依规追责

各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暗访检查指导,特别要督促近年来发生结核病疫情的学校、寄宿制、民办学校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开展各级各类非定点 5  

 

医疗机构疑似结核病患者报告、转诊的执法检查,落实首诊负责制。对未按照《条例》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导致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发生,以及瞒报、迟报造成疫情处置不力、疫情扩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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