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乐山市行政区域
二、法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其中(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基金会业务范围属于教育类公益事业。
(三)申请材料符合省民政厅规定。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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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请书。内容包括:1.成立的必要性及作用;2.申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及近年参加公益事业的情况;3.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来源等情况;4.召开理事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等情况;5.满足成立的条件,申请成立。 |
A4纸打印,原件1份,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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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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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打印,一式三份,须加盖公章。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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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房屋使用说明(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
原件A4纸打印,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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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验资报告 |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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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人员名单及简历 |
1.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
A4纸打印,一式三份,须加盖鲜章 |
附件4.5.6.7 |
(六) |
省民政厅的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
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3份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办理《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二)申请人向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三)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四)申请审查。市教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教育局在承诺时限内(需上报省教育厅所需时限不在之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审批意见书。相关文件交至综合窗口。
(六)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周末和节假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乐山市教育局关于同意设立乐山**基金会的函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833-2495709,乐山市教育局0833-2447395
(二)网上办事大厅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http://szwfw.leshan.gov.cn/
乐山教育网:http://www.sclsedu.gov.cn
(三)投诉电话
乐山市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3-96960
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0833-2495615
乐山市教育局:0833-2430315
十一、注意事项
(一)事项申请的电子表格可在四川省民政厅门户网公开指南—办事指南—四川省民政厅基金会登记服务指南(http://www.scmz.gov.cn)下载,或可在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综合窗口或者乐山市教育局网站公开栏内下载。
(二)申请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提出申请的,乐山市教育局将不予受理。
(三)取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须尽快到省民政厅办理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登记手续。
附件(事项申请表格)下载:20170609103038_3646.rar
主办单位:乐山市教育局 联系地址:乐山市翰园街219号 联系电话:0833-243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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