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基础教育科、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科、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
2 |
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基础教育科、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科、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
3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人事教师科 |
|
4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四川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人事教师科 |
|
5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人事教师科 |
|
6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
7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
8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第十六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
9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第十六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
10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九、三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
11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基础教育科、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科 |
|
12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科、政策法规与民办教育科 |
|
13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体育卫生艺术和劳动教育科 |
|
14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基础教育科、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科 |
|
15 |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育部令第53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乐山市教育局 |
校外培训监管科 |
|
16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三条。 |
乐山市教育局 |
督导室 |
|
主办单位:乐山市教育局 联系地址:乐山市翰园街219号 联系电话:0833-2434150
网站标识码:5111000036 蜀ICP备20024885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