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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教育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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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职业教育与民办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3031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职业教育与民办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3031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基础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涉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调查责任: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处罚决定

4.告知责任: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作出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3031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职业教育与民办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涉嫌违纪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3031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责任主体

教育安全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安全管理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3031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责任主体

人事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教师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3031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人事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涉嫌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3031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职业教育与民办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民办学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24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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