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公开

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4 11:33
打印 分享到 :

一、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276项)

  无

二、调整为受理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2项)

   无

三、调整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提供)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56项)

   无

四、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目录(802项)

序号

部门

前置条件

前置条件所属行政审批项目

备注

前置条件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大项

子项

283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办学涉及“卫生”内容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款;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四川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的通知(川教〔2006〕185号)

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终止)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

 

284

办学涉及“体育”内容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文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款

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285

办学涉及“保安”内容的省教育厅已备案证明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86

办学涉及“学前”内容的省教育厅已备案证明

 

287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职称评审部门(各类高级职称之一均可)

 

288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3〕11号)第五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学校校长任命文件、取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设立、变更)

 

289

资产评估报告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

 

290

验资报告或银行现金验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291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29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

消防管理部门

 

293

财务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终止)

 

294

验资报告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

设立教育基金会审查

 

 

295

住所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

 

 

296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

主办单位:乐山市教育局  联系地址:乐山市翰园街255号  联系电话:0833-2434150

网站标识码:5111000036  蜀ICP备20024885号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36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