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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2-0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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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简介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精神,我省从2006年开始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1.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从2008年起,全省将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两项资金合并为预算内公用经费,从2014年起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800元,将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5000元。

2.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国家和省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范围扩大到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推进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从2012年起,我省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配齐《新华字典》,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达到小学每生每年104元、初中194元。免费教科书由教育厅、财政厅实施政府采购,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套”。

3.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2014年,非民族地区小学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年1000元、农村初中达到1250元,民族地区补助标准达到1700元,受益学生占寄宿学生的比例全省平均达到55%左右,其中民族地区达到100%

(二)实施城市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全部免除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经省政府同意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年340元、初中440元。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2013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对城市义务教育全面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在城市义务教育原来已实行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基础上,全面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城市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由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实行政府采购,确保实现“课前到书、免费用书”,并建立城市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与农村一致,即: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补助享受面不超过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生总数的20%,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享受面,做到“应补尽补”;贫困寄宿生的界定,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执行。新政策实施后,全省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达到全覆盖,全面实现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

(三)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作业本费

2014年春季学期起,免除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

(四)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2012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启动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使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工作走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一是启动国家试点。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为6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二是开展地方试点。省政府在国家试点县以外的58个“老少边穷”县同步同标准开展地方试点,所需资金除中央奖补外,省财政总水平补助每天每生1元,每年投入5亿元。三是扩大实施范围。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省政府将民族地区60个县(含民族待遇县)的营养改善计划扩大到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实现了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生全覆盖。四是2015年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县实施标准从每生每天3元提高到每生每天4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流程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由学生本人提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由学校组织评审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发放资助金。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2份。

2.户口簿复印件2份。

3.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低保证或者户籍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复印件1份。

(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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